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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图新科: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3-12-12  

证券代码:688081            证券简称:兴图新科               公告编号:2023-039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议案,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
层办理公司章程后续的工商变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年度述职

                                               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2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   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选人的议案;

(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

生;                                         生;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   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事候选人的议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投票制。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限未满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届满;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4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事会时生效。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的,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5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1/3 以上董事、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者监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委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

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

作。                                         事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6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审计;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要方案和制度等;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7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安排持股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   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                   选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本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若干名。                                     若干名。



                                      8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聘。其中财务负责人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职务。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条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     (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

表决通过;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公告应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1/2 以上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
                                             (五)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9
(五)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

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     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审核意见;
                                               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

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     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
                                               八、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八、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独立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


                                       10
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

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    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
                                              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
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
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
                                              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
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
                                              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
                                              决通过。
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
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
                                              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
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持。
决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
                                              说明:
持。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议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11
议的要求;                                       用;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等。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
用;
                                                 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细说明。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
等。
                                                 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
行详细说明。
                                                 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         体用途。

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
                                                 的资金。
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

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http://www.sse.com.cn 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需要披露的信息。


(1)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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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2)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
以披露。
(3)    上述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需要,公司同时对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4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5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6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7             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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