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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特光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12-30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
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出资与其他境内、外实体新设由公司控股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实体;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长线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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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
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
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
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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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参与研究、拟订公司对外投资的长期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
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
筹备;参与对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投资实施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研究、
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
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
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门对子公司责任目标考核提出建
议,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公司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应另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
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营业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节 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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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共同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
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后,提交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中应
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应当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及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
的,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
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
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
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
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
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
讨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档案资料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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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对参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参与、影响和
监督该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被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委派。
    第四十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
法律规定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子公司
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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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
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根据需要
对参股企业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总经理等相关人员在履行本制度
相关职责的过程中,隐瞒事实或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而导致公司对外投资亏损或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亏损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总经理等相关人员提供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投资建议报告、投资效益评估、项目事前效益审计报告、投资书面意
见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
则由此导致公司对外投资亏损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亏损或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未尽职责严格审查对外投资,导致公司对外投资亏损
的,相关董事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
守,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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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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