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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邦彦技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30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
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管理层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所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
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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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提名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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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总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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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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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