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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麦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3-11-29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
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
激励对象名单,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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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 1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8 日,以 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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