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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0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
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 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824,462 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 247 名激励对象符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
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合计
350.25 万份股票期权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实强                   尹   伟                 蔡翘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