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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工申贝: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由有关人员组成,指定1名秘书,协
助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就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提名委员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