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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2023-09-29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
的管理与运作,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利用金融衍生业务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功能,
科学保障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品期货
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以商品为标
的资产的商品期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
    第四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期货、
外汇、行业监管及公司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稳健审慎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坚持稳健审慎原则,树立“风
险中性”理念,禁止盲目冒进,减少商品波动对经营利润的影响,保持公司健
康平稳发展。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
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资金实
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四)集中管理原则:公司负责统一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统一管
理、核准资质、审批预算、组织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子公司负责本级及所属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具体执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管
理需求,建立健全本公司的金融衍生业务操作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是本级及其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责任主体,发挥管理职
能,负责本级及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对金融衍
生业务集中审核管理和日常工作开展。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划财务部是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汇总、审核及提交本级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申请
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负责在主管单位批准的范围内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二)组织编制金融衍生业务执行情况报告并按要求提交上级和监管部
门,监控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提示预警并向上级和监管
部门报告。
   (三)在提交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和执行情况等
报告时,相关决策应严格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公司及子公司需逐级经本公司董
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批。
   (四)定期组织对各执行主体金融衍生业务合规性进行检查。公司及子公
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
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已建立的管理制度。负责识别、评估执行主体在从事
金融衍生业务时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应对方
案。
   (五)负责对执行主体金融衍生业务集中审核管理和日常金融衍生业务开
展的财务人员均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派驻,发挥公司集中审核职能。
       第六条 子公司是金融衍生业务执行主体,负责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内部
审批、交易操作、签订交易合同、定期报告等各项工作。对本公司的金融衍生
业务交易申请,需履行本公司内部的各项审批流程。并在完成本公司内部审批
后,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复核、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具体交易。执行主体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金融衍生业务操作细则。
       第七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公司的交易部门中,交易人员名单及权限需通过
本级公司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
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或重新审
批。严禁公司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三章 资质核准

    第八条 各执行主体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前,需向公司提出资质申请,公司
统一向主管单位申请资质核准,经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未取得金融
衍生业务开展资质的公司不可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九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主管单位管控线、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
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
改完成后,需重新上报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可恢复。
    第十条 各执行主体在申请资质时,应开展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公司汇总资
质申请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将可行性论证材料与公司董事会决议一
起报送主管单位,待主管单位批复后方可开展。执行主体业务资质核准事项需
变更时,须重新提交审批。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操作主体,应当在三个
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资质核准事项应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交易
品种须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须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境内公司
须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
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需单独
向主管单位申请授权。

                         第四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编制金融衍生
业务专项预算。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应当与执行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
计划相匹配。专项预算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根据年度实货经营规模预计的年
度套期保值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含保证金在内的资金占用规模等。
    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品种须是其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商品,商品类衍生业
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5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
应实货风险敞口的 50%,申请的保证金额度需控制在与对应商品类衍生业务规
模相匹配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各执行主体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专
项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公司
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预算报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预算
报告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宏观经济系统性风
险、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及运费波动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按照主管单位批复开展套期保值期货业务,
公司操作期货业务的品种应为公司经营商品,严格按照主管单位批复的品种开
展。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的操作。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操作必须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保证期货头寸与现货
头寸对应,必须以现货合同、公司库存计划或航运服务计划为依据,对现货经
营敞口进行反向对冲。建仓和持仓时间应与现货购销时间相匹配,严禁用于套
利或投机。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操作只能进行简单期货交易工具交易,严格在公司核准
的交易平台或机构开展交易,严禁开展复杂期货交易工具。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只能以主管单位批复的授权公司自身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
户,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及第三方账户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在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的统驭下制定期货业务操
作细则,重点细化操作流程,明确风险处理程序,完善交易环节差错控制及违
规惩戒制度,并在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相关决策应严格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上年实施效果、管控能力等条件制定年度期货业务
计划,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两级期货业务管理相关组织,明确第一
责任人及具体的业务分管领导。从事期货业务的各相关岗位,需明确相关人员
的具体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业务监管小组,公司财务总监为管理人,公司计划财
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法务监察部、投资管理部、证券业务部、业务部等相关
人员联合参与,其中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期货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审核子公司期货业务相关操作细则;
   3.审核期货业务规模、品种等方面的年度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4.对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与有关应急处理;
   5.负责子公司期货方案合规审查及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开展期货业务的子公司,应建立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或类似机
构),由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能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其
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子公司套期保值项目的总体计划;
   2.监督与调整年度计划的贯彻执行;
   3.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4.负责日常期货总体风险管理及总量与资金控制。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开展期货业务需按照岗位交叉监督的原则设立相关交易
流程,设置期货小组,小组成员覆盖业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
分别承担需求与计划、交易与合规、资金与监控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交易操作人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
   各子公司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提高
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规性监管,严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期货业务,期现比控制在核准
范围以内,期货规模同时受时点最大持仓量及最大保证金规模双重控制,数量
与保证金均不得超过当年核准规模,禁止跨品种操作。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需通过本级公司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对期货交
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和权限,期货交
易授权书交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条 如被授权人发生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同时
及时变更备案。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力。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不得超出年初制定的期货计划及预算
范围。如果变化,应重新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期货操作事前应有完整明确的预案,预案应包含保值数
量、资金计划、对应现货情况、成本及期现基差测算、合约选择、建仓价位、
建仓期限、止盈止损、风险提示等明确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期货交易操作被授权人员应在正式方案授权范围内进行
操作,授权范围应明确交易截止期限与价格范围。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业务部门提出期货套保需求,业务人员根据现货业务情
况提出套保意向,并提出套保策略和方案。业务领导审批同意期货套保意向
后,期货小组协同业务部门准备套保方案,提交至期货业务决策小组审批,审
批后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复核、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通过的方案由期货小组执行。交易员根据公司批准的策略
进行交易。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准的套保方案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资
金调拨和资金头寸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持有期货头寸期间,期货小组以台账形式及时通告相关人员,
跟踪测算资金风险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强制平仓
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若涉及实物交割的操作,期货小组应根据业
务部门的申请,联系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对实物交割的可行性、交收成本
进行研究,并协助业务部门向决策领导小组提交方案,方案获批后还需物流管
理部门介入,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必要
时,套期保值工具可以进行移仓(展期)操作。但应制定移仓计划,移仓过程
视同加减仓管理,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严格依据批准的期货方案进行资金调拨。平仓结束
后,需及时调回资金。
    第四十条 子公司期货操作出现以下重大异动风险须及时上报公司期货业务
监管小组,并报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1.期货市场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连续大幅波动;
   2.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且需要超计划补交保证金;
   3.期货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产生期货损失;
   4.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5.其他可能导致保证金出现损失或法律纠纷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开展期货业务应充分重视保证金风险管理。对涉及多部
门、多品种的公司应按操作计划事先匹配保证金额度,对保证金实行分块管
理,不得随意超额调配。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风险测算系统,综合考量操作计划与匹配资金额
度承受能力,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
加强日常监控,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额及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额、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额。
   2.价格风险:根据公司期货套保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
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持有期货头寸期间,各子公司应实行逐日内部综合报告制度,跟踪测算资
金风险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强制平仓风险。当出
现结算资金预期不足的情形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子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提
交申请,获批后由财务部进行资金划拨。
    第四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
行规定》规定的会计政策对期货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涉及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
料等业务档案由业务操作小组负责归档,档案保存至少 10 年。
    第四十五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严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
方案以及建仓指令、建仓价格、仓位等具体数据和操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均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交易风险由公司及子公司或其
业务部门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
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章 报告机制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机制
    (一)公司于每季度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上报金融衍生业务报告。
    (二)子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 5 日内、每季度结束后 7 日内向公司期货业
务监管小组上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期货总体持仓(品种、规模、时间)及相
应的现货规模、保值策略、止损限额设定、资金占用、浮动盈亏以及风险敞口
评价等情况;每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公司期货业务监管小组上报年度业务执行
报告,对全年期货操作按照期现结合方式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申报下一年度
计划。
    (三)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每年度终了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包括业务执行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并申报核定公司下一年度计划。
    (四)子公司上报的临时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均需业务
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专职管理人签字。公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均需
履行内部程序,经第一责任人和专职管理人审核签字。
    第四十八条 异常报告机制
    (一)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风险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等重大事
项时,应于 12 小时内向主管单位报告,并持续及时报告后续进展情况。突发或
特别紧急事项应先口头报告,并在 1 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
括事件概括、产生影响、亏损原因、商品现货价值、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
步工作安排等。
       第四十九条 披露机制
    (一)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套期保值项目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
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
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金融衍生业务应作为重点事项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公司审计、纪
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应结合内控工作,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持续
有效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
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
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
为。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开展业务,存在瞒报、漏报
情况,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有关规定披
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