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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9-23  

                                                        KKSY-01-JG-01-08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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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审查、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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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计划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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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实施细则同时
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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