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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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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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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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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
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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