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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深房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2-23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
议,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刊登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
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下午在广东省深
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唐小平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
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关于提前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2 人,


                               2
代表公司股份 628,642,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1397%。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授权委托
书。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 统直接投 票的股东 共计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 股份
3,263,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22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共 8 人,合计持有有
表决权的股份 631,905,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623%。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份
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会议所表决的议
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29,125,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0%;反对 2,780,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
0.44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钟元茂


                           律师:王雨弦


                           负责人:钟元茂


                                          2024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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