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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4-3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
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
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中国长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进行。董事会
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
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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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董事会向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
应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
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之前,应当由独立董事审议的事项,
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上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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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除非有出席董事会
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
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
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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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
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必
须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也应当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的,由董
事会秘书按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
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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