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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兵红箭: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16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4-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
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


                               -1-
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
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
王宏安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
574,628,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4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
353,121,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7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
名 , 代 表 股 份 221,506,31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906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2-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20,262,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0%。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
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4,484,0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49%;反对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225%;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18,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93%;反对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71%;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
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4,484,0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49%;反对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225%;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18,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93%;反对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71%;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xx 及 xx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内
容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4,471,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27%;反对 14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247%;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05,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1%;反对 14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93%;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
    4.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4,464,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16%;反对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255%;弃权 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99,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46%;反对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25%;弃权 16,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彦周 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

                             -5-
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