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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映科技: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2024-04-12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相关要求,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许萍女士、林金堂先生、邓乃
文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许萍女士、林金堂先生、邓乃文先生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不属于: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1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许萍女士、林金堂先生、邓乃文

先生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
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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