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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4-04-12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4-023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 135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
反诉被告)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上诉人(原审被
告、反诉原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抚顺县工
业和信息化局(原抚顺县第一工业局,曾改称“抚顺县经济贸易局”)因债权转
让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
一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为:
    “1.撤销原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亿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撤销原判
决第四项,改判支持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3.判令亿华公司
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2022 年 11 月 28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
088)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
法民终 135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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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抚顺县经济贸易局与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 2003 年 2 月 12 日签订的有
限债务版本的《抚顺县化肥厂产权出售协议书》无效;
    四、驳回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692,259 元,由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1,552,259 元,
由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0,000 元;反诉费 50 元,由辽宁亿华实业有
限公司负担 15 元,由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734,032.04 元,由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1,580,035.6 元,由东北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53,996.4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计提负债约 2,705 万元,因此上述判决
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 135 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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