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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3-26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聘为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
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包括选聘提供其他专项审计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项审计服务根据业务需要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
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选聘议案前,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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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年度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
       (一)拟订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执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拟定选聘评价标准;
       (三)拟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及聘用议案;
       (四)安排审计业务相关协议的签订;
       (五)组织和协调年度审计工作;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七)收集整理对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八)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
其它信息等。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进行审核并
对选聘流程及相关选聘文件的制定进行指导。
       第八条 审计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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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
;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聘方式参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执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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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
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
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
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
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安排财务管理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二)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关部门组成选聘小组开展
选聘工作。选聘小组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报送的应聘资料
进行审查,对选聘响应文件综合评分,拟定中选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过程文件、监督选聘过程。审计委员
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同意后,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报公司股东大会
审批,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
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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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15%。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
权重分值。
     第十六条 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聘任期内,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公司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
     第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
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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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2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
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应形成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决议;
达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选聘资料归档管理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
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
的保存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10年。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
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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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
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
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
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
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在以下情形下,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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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三)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
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
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
程实施。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
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
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
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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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
审计委员会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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