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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钛股份: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27  

                                                            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4】第 0201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
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
股份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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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
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2 项,分别为:
    议案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五:《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2023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七:《2024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议案八:《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
案》;
    议案十二:《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次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14:40 在四川省攀枝
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 301 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
董事罗吉春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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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3,596,584,388 股,占钒钛
股份总股份的 38.6936%,包括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154 股,占
总股份的 0.0001%。


    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 名,代表股
份 796,235,537 股,占总股份的 8.5662%,包括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
股份 280,850,765 股,占总股份的 3.0215%。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56 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 4,392,819,925 股,占总
股 份 的 47.2599 % , 包 括 中 小 股 东 52 人 , 代 表 钒 钛 股 份 的 股 份
280,858,9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21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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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八和议案十为特别

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其中,议案十一因涉及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保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持有公司股票的董监高均已回避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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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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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
文。)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           经办律师:林 燕




                                        赵良银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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