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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24-01-04  

         (经2024年1月3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健全公司考核与薪
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董监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愿景、责
任使命、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等文化建设理念体系,并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实
践与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
   (二)监事;
   (三)高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本办法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报股
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任职管理
    第四条   拟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 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
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1
    (五)拟任公司高管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
少于 2 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
当职位管理经历;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拟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管的人员,可以参
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
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 10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
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
监管措施,拟任高管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
少于 5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二)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
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
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四)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5 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
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
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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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决定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人员
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息系统查询其任职管理和
执业管理信息。
    第八条     自公司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高管无正当理由未实
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公司应当撤销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自作出撤销聘
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其职权或者免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或因履职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应当暂停其职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离任的,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非公开
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
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公司高管的职责分工应当清晰、明确,有效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     公司的高管不得在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
兼职;在公司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在公司
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下
列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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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投资者,
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四)审慎稳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独立客观,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对董事会决议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董事义务,不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
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履职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高管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效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
司制度规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独立运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三)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六)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
者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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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本公
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
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合规总监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
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裁、合规总监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
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 6 个
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自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管职责分工发生调整,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变更有关人员涉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应当自
作出有关聘任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换领《经营
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职业操守、
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高管的执业培训,确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
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并定期对其诚
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
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组织对监事进行履职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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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采用董事自我评价、独立董事相互评价等
方式。 对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等方面、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董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管的薪酬分配
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的履职评价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对公司
监 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
面、 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监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三个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确定是否再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
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管的绩效考核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作为年度绩效
考核的主要内容,结合政治素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守法合规、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促进作用等要素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指标
分为业绩指标、综合指标、合规专项考核指标等。
    董事会对合规总监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
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
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就高管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
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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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由公司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除按照本制度
进行管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管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年度奖励薪酬构成,基本工资根
据公司薪酬制度有关规定确定,按月发放;年度奖励薪酬在安徽国元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工资总额内结合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应延期发放的,从其
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暂停或终止向相关董事、
监事或高管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个人负有主要责;
   (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管理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国证董办字〔2021〕5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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