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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03-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4 年 3 月 2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加强公司经 营管理,规范 公司经营行为, 防范经营风险 ,
提高经 济效益,确保 公司稳定、快速 和健康发展,依 据《证券法》《 中国内
部审计 准则》《证券公 司内部控制指 引》《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证券
公司内 部审计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企业文 化建设和廉洁 从业管
理 、 道 德 风险防控工作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 制度所称内部 审计,是指 内部审计部门 运用系统、规范的方
法,对公 司业务经营、风险 管理、内控合规实 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
建 议 , 促 进公司完善治 理、稳健运行 和价值提升,实 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公 司党委应当加 强对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 ,强化对内 部审计工
作 的 战 略 谋划、顶层设 计、统筹协调 和督促落实。
     第 四条   公 司 董 事会 对 内 部审 计 的 独立 性 、有 效 性 承担 最 终责 任 。 董
事 会 负 责决 定内 部 审计 部 门的 设 置, 批准 内 部审 计 基本 制 度、 中长 期 规划
和 年度审 计计 划,审 议内部 审计部 门工作 报告 并对内 部审计 工作的 独立
性 、 有 效性 和审 计 工作 质 量进 行 考核 、评 价 ,督 促 管理 层 为内 部审 计 部门
履 行 职 责 提供必要保障 。
     第 五条   公 司 经 营管 理 层 应当 保 障 内部 审 计部 门 和 内部 审 计人 员 依 法
依 规 独 立履 行职 责 ,根 据 内部 审 计发 现的 问 题和 相 关建 议 及时 采取 有 效整
改 措 施。
     第 六条   公 司 应 当加 强 内 部审 计 文 化建 设 和宣 导 , 推行 独 立、 客 观 、
公 正 、 廉洁 的内 部 审计 文 化, 建 设忠 诚、 干 净、 担 当的 内 部审 计队 伍 ,践
行 合 规 、 诚信、专业、 稳健的证券行 业文化。
     第 七条   各 部 门 及有 关 人 员应 当 积 极支 持 并配 合 内 部审 计 人员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内部 审计 工 作, 任 何部 门 和个 人不 得 阻扰 和 干涉 内 部审 计人 员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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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计 工 作 职责,不得对 审计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
     第 八条       各 子 公 司可 根 据 监管 要 求 或业 务 发展 需 要 ,设 立 内部 审 计 部
门 或 岗 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目标和原则

     第九条     公 司内部审计的 目标,是指通 过对公司业务活 动、内部控制 、
合规管 理、反洗钱工作 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
完整性 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 评价,纠正违法违 规行为,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 ,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 ,增加企业 价值,最 终实现
公 司 的 战 略目标。
       第 十 条 公 司 内 部审计遵循 以下原则:
     (一)独 立 性原 则 。内 部 审计 部 门和 人 员在 开 展内 部 审计 工作 时 ,不 存
在 影 响 内 部审计客观性 的利益冲突的 状态。
     (二)客 观 性原 则 。内 部 审计 人 员在 开 展内 部 审计 工 作时 ,应 以 事实 为
依 据 , 保 持客观公正、 不偏不倚的精 神状态。
     (三)全 面 性原 则 。内 部 审计 工 作应 覆 盖公 司 所有 业 务活 动以 及 内部 控
制 、 合 规 管理、反洗钱 工作和风险管 理工作。
     (四)重 要 性原 则 。内 部 审计 人 员在 开 展内 部 审计 工 作时 ,应 以 风险 为
导 向 , 关 注重要环节和 领域。
     (五)保 密 性原 则 。内 部 审计 人 员应 该 履行 保 密义 务 ,对 于内 部 审计 中
所 获 取 的 信息保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考核

       第 十一条     公 司设立内 部审计 部门,负 责内部 审计工 作, 在 董事长直
接 领 导 下独 立开 展 工作 , 对董 事 会负 责, 定 期向 董 事会 审 计委 员会 报 告工
作。
       第十二条       公 司根 据 监管 要 求和 工 作需 要 为内 部 审计 部 门配 备 适当 数
量 的 专 职内 部审 计 人员 , 并为 内 部审 计部 门 和内 部 审计 人 员履 行职 责 提供
必要的 条件。内部审 计人员数量原 则上不得少于公 司员工人数 的 5‰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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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或内 部审计岗位的 ,内部
审 计 人 员 数量和占比与 证券母公司合 并计算。
     第十三条     内 部审 计 人员 应 当勤 勉 尽贵 、 诚信 正 直、 专 业胜 任 、保 守
秘 密 、 廉洁 自律 , 开展 内 部审 计 工作 时保 持 应有 的 职业 谨 慎。 内部 审 计人
员 不 得 利用 职权 谋 取不 正 当利 益 ,不 得歪 曲 事实 、 隐瞒 审 计发 现的 问 题,
不 得 进 行 缺少证据支持 的判断,不得 做误导性的或含 混的陈述。
     第 十四 条    内 部审计 人员 应当具 备履 行职 责所需 的审 计、财 务、税
务 、 经 济、 金融 、 内部 控 制、 风 险管 理、 法 律和 信 息技 术 等专 业知 识 ,以
及 相 关 职 业技能和实践 经验。
     第 十 五条   公 司应 加 强对 内 部审 计 人员 的 后续 教 育, 不 断提 高 内部 审
计 人 员 的 业务素质。
     第 十 六条   内 部审 计 人员 开 展内 部 审计 工 作时 , 与被 审 计单 位 或被 审
计 事 项 存 在利益冲突的 ,应当回避。
     第 十七 条    公 司应当 对内 部审计 部门 和审 计人员 建立 科学的 考核机
制 , 定 期对 内部 审 计部 门 和审 计 人员 的工 作 进行 考 核、 评 价和 奖惩 , 并对
考 核 机 制 的独立性作出 安排。
     内 部 审 计部 门 负责 人 的工 作 考核 评 价称 职 的, 其 薪酬 收 入总 额 应当 不
低 于 本 公司 其他 同 职级 人 员的 中 位数 ;内 部 审计 部 门的 工 作考 核评 价 合格
的 , 按 照人 均不 低 于本 公 司总 部 其他 同职 级 人员 平 均水 平 的原 则, 确 定内
部 审 计 部 门的薪酬收入 总额。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八条     内 部审 计工 作 应当 以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 制度为
依据, 对内部审计事 项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材料 真实、评价公 正、结
论 准 确 、 处理建议合理 可行。
     第十九条     公 司内 部 审计 部 门根 据 有关 规 定和 公 司要 求 ,履 行 职责 原
则 上 包 括 不限于以下内 容:
     ( 一 ) 审 计被审计单位 贯彻落实国家 发展战略、重大 政策情况;
     (二)审计被审计单 位发展规划、 决策部署、重大 措施以及年度 业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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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 执 行 情 况;
     ( 三 ) 审 计被审计单位 的财务收支及 其有关经营活动 ;
     ( 四 ) 审 计被审计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
     ( 五 ) 审 计被审计单位 的境外机构、 境外资产和境外 经济活动;
       ( 六 ) 审计被 审计单位经营 管理和效益情 况;
       ( 七 )审计公 司内部管理的 领导人员履行 经济责任及廉洁 从业情况;
       (八)评价被审计单 位内部控制、 合规管理、风险 管理、反洗钱 管理的
健 全 性 和 有效性;
       ( 九 ) 审计被 审计单位的信 息技术管理情 况;
       ( 十 ) 协助公 司主要负责人 督促落实审计 发现问题的整改 工作;
       ( 十 一 )对子 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管理 ;
       ( 十 二 )法律 法规、公司要 求的其他内部 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公 司内 部 审计 部 门拥 有 履行 职 责所 必 要的 知 情权 、 监督 权
和 建 议 权 ,主要包括:
     (一)要求 被审计单位按 时报送发展规 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 部
控 制 、 风 险管理、财务 收支等有关资 料,以及必要的 计算机技术文 档;
       ( 二 ) 参加或 列席本公司有 关会议,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 有关的规章制 度,提出制定内 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
议;
       (四)检查有关经营 管理活动、内 部控制、合规管 理、风险管理 、反洗
钱 管 理 的 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
       ( 五 ) 检查有 关计算机系统 及其电子数据 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 的有关问题, 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
取 得 相 关 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 严重违法违规 、严重损失浪费 行为,及时向 公司主
要 负 责 人 报告,经同意 后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篡改 、毁弃的会计凭 证、账簿、报 表以及
与 经 营 管理 活动 、 内部 控 制、 合 规管 理、 风 险管 理 有关 的 资料 ,经 授 权批
准 , 予 以 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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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 ) 及时移 送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案件线 索和违规违纪问 题;
     (十)提出改进经营 管理、处理相 关违规行为及追 究涉及人员责 任、表
彰 或 奖 励 相关单位与个 人的建议;
     ( 十 一 )提出 对下级单位内 部审计部门负 责人的任免建议 。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形式

     第 二 十 一条   内 部 审 计工 作 的程 序 分为 四 个阶 段 :准 备 阶段 、 实施 阶
段 、 报 告 阶段和督促整 改阶段。
     (一)准备 阶段。按照审 计项目,成立 审计小组,明确 项目主审,确 定
审 计内容, 同时了解 被审计 单位的基 本情况, 搜集 有关资料 ,拟定审 计方
案 , 报 内部 审计 部 门负 责 人及 董 事长 批准 后 ,向 被 审计 单 位发 出书 面 内部
审 计 通 知 书,进行审计 公示。
     ( 二 )实施 阶 段。 根 据审 计 方案 确 定的 审 计内 容 重点 、 范围 及 审计 方
式 , 采 用适 当的 技 术方 法 ,检 查 有关 的业 务 流程 、 信息 系 统、 数据 资 料、
合 同 协 议、 库存 现 金、 有 价证 券 和其 他实 物 等。 在 实施 过 程中 ,内 部 审计
人 员 应 做好 详细 的 审计 记 录, 取 得相 关资 料 及证 明 ,经 过 取证 、分 析 和评
价 后 编 制审 计工 作 底稿 。 内部 审 计人 员改 变 审计 方 案或 发 现重 大问 题 应及
时 请示主 审或 内部审 计部门 负责人 ,由内 部审 计部门 负责人 向董事 长报
告 , 以 决 定是否扩大审 计范围或延伸 审计。
     (三)报告 阶段。项目主 审负责撰写审 计报告,审计报 告应包括审计 目
标 、 审 计范 围、 审 计发 现 、审 计 结论 、审 计 意见 、 审计 建 议等 内容 , 做到
客 观 、 完整 、清 晰 、简 洁 ,具 有 建设 性并 体 现重 要 性原 则 。经 内部 审 计部
门 负 责 人审 查后 送 达被 审 计单 位 征求 意见 。 被审 计 单位 应 于接 到征 求 意见
稿 后 五 个工 作日 内 反馈 , 逾期 视 为同 意。 正 式审 计 报告 经 内部 审计 部 门负
责 人 审 核后 报董 事 长审 批 ,董 事 长审 批后 送 达被 审 计单 位 ,同 时内 部 审计
部门根 据董事长的审 批意见及内部 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向被审计单位 下达内
部 审 计 整改 通知 书 。被 审 计单 位 或被 审计 对 象对 已 正式 出 具的 内部 审 计报
告 仍 有 异议 的, 可 在报 告 出具 十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 董 事会 办 公室 向董 事 会审
计委员 会提出申诉,董 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在十个工作 日内给与书面 答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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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 期 间 整 改应正常进行 。
     (四)督促 整改阶段。内 部审计部门应 督促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发现的 问
题 和 提 出 的建议及时进 行整改并反馈 整改进展和结果 ,提高整改效 果。
     内 部 审 计部 门 应建 立 审计 整 改问 题 清单 和 对账 销 号机 制 ,对 审 计发 现
问 题 的 整改 情况 进 行跟 踪 。必 要 时可 开展 后 续审 计 ,评 价 审计 发现 问 题的
整 改 进 度 及有效性,并 提出处理建议 。
     第二十二条        内 部 审 计项 目 实行 主 审负 责 制。 主 审应 由 具有 较 丰富 实
践 经 验 、有 一定 组 织能 力 及知 识 和业 务水 平 较高 的 内部 审 计人 员担 任 ,负
责 对 内 部 审计项目进行 全面质量控制 ,具体办法另行 制定。
     第 二十三 条      内部审 计部门应 按照公 司档案管 理制度 , 对各 项审计资
料 进 行 归 档管理。
     第 二十四 条      内部审 计人员在 开展工 作时, 应根据 审计的范 围、目的
和 要 求 ,采 用不 同 的审 计 方法 , 包括 审核 、 观察 、 监盘 、 访谈 、调 查 、函
证 、 计 算 、分析程序等 方法。
     第 二 十五 条     内 部 审 计人 员 在开 展 工作 时 ,根 据 不同 的 审计 任 务和 内
容 , 采 取 不同的审计形 式。
     (一)现场 审计。内部审 计部门根据确 立的审计项目和 方案,组织审 计
组 到 被 审 计单位开展审 计。
     ( 二)非现 场审计 。内部审 计部门可 根据审 计的目标 , 采 用报送审 计
等 形 式 进 行审计。
     (三)委托 审计。经批准 ,内部审计部 门可以将需要审 计的有关事项 委
托 符 合 要求 的中 介 机构 进 行审 计 。进 行内 部 审计 事 项委 托 审计 应建 立 内部
审 计事项 委托 审计管 理制度 ,加强 对社会 中介 机构的 准入管 理和工 作协
调 , 对 其受 托开 展 的各 项 审计 业 务进 行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和评 价, 并 对采
用 的 审 计 结果负责。
     不 得将 内 部审 计事 项 委托 给正 为公 司 提供 外部 审 计服 务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 其 关联 机构 , 不得 将 内部 审 计事 项委 托 给近 三 年内 为 公司 和该 审 计事
项 提 供 过 相关咨询服务 的第三方及其 关联机构。
     (四)联合 审计。公司根 据工作需要, 安排内部审计部 门与公司内外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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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部 门 一 起,就某一重 大问题或主要 业务联合进行审 计。
     ( 五 ) 其 他形式的审计 。
       第 二 十六 条     公 司 应 当建 立 健全 内 部审 计 质量 控 制制 度 ,通 过 明确 审
计 标 准 和业 务规 范 、实 施 督导 、 分级 复核 等 方式 , 确保 审 计质 量。 公 司应
当 定 期 进行 内部 审 计质 量 自我 评 价, 可以 通 过适 当 方式 进 行内 部审 计 质量
外部评估。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 二 十 七条 公 司 应 当建 立健全内部审 计发现问题整改 机制,明确整
改 要 求 及 时限等。被审 计单位应当根 据内部审计发现 的问题和相关 建议进
行 及 时 整 改,将整改结 果反馈内部审 计部门,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 人为整
                                           改第
一责任人。
       第 二 十八 条     公司 应 当 及时 对内 部 审计 发 现的 典型 性 、普 遍性 、 倾向
性 问 题 进行 综合 分 析研 究 ,制 定 完善 相关 管 理机 制 ,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第 二 十九 条     公司 应当 建 立监 督工 作 会商 机制 , 加强 内部 审 计与 监事
会 、 巡 视巡 察、 法 律合 规 、风 险 管理 、组 织 人事 等 其他 内 部监 督力 量 的工
作 统 筹 , 减少重复检查 ,提高监督效 能。
       第 三 十条      内 部审 计部 门 对于 发现 的 违规 事项 , 应根 据公 司 规定 视情
况 提 请 对责 任人 员 进行 问 责处 理 ;对 于发 现 的重 大 违纪 违 法情 况, 应 当按
照 有 关 规 定移交有权机 关处理。
       第 三 十一 条     公司 应当 完 善考 核任 免 机制 ,将 内 部审 计结 果 及整 改情
况 作 为 公 司人员考核评 价、职务任免 、奖励惩罚等的 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励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 司 对 敢于 坚 持原 则 、维 护 公司 利 益、 工 作成 绩 显著 的
内 部 审 计 人员,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三十三条        被 审 计 单位 有 下列 情 形之 一 的, 公 司应 当 对其 责 任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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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 行 处 理 ,并督促其改 正:
     ( 一 ) 拒 绝接受或者不 配合内部审计 工作的;
     (二)拒绝 、拖延提供与 内部审计事项 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 真
实 、 不 完 整的;
     ( 三 ) 拒不整 改审计发现问 题的;
     ( 四 ) 整改不 力、屡审屡犯 的;
     ( 五 ) 违反有 关规定或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 司 内 部审 计 人员 因 履行 职 责受 到 打击 、 报复 、 陷害 的 ,公 司 应及 时
采 取 保 护措 施, 并 对相 关 人员 进 行处 理; 涉 嫌犯 罪 的, 依 法移 送司 法 机关
追 究 刑 事 责任。
     第 三 十四 条     内 部 审 计部 门 和内 部 审计 人 员有 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公 司
应 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对其 直 接负 责 人和 其他 直 接责 任 人员 进 行处 理; 涉 嫌重
大 违 法 的 ,依法移交有 权机关处理:
     ( 一 ) 因 故意或重大过 失导致未发现 问题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
    ( 二 ) 隐 瞒审计 查出的问题或 者提供虚假审 计报告的;
    ( 三 ) 泄 露国家 秘密或者商业 秘密的;
    ( 四 ) 利 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
    ( 五 ) 违 反国家 有关规定或公 司规定的其他 情形。
     内 部 审 计部 门 和审 计 人员 遵 循内 部 审计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 公司 内 部审 计
规 章 制 度, 在履 行 内部 审 计职 责 时实 施必 要 的内 部 审计 程 序后 仍未 能 发现
重 大 风 险 事项的,可免 予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 制 度 经公 司 董事 会 审议 通 过, 授 权公 司 内部 审 计部 门
负 责 解 释 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董 事 会 授权 审 计委 员 会审 核 批准 除 内部 审 计基 本 制度 以
外 的 内 部 审计重要制度 。
     第三 十七条     本制度自 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施行 ,原《国元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内部审计制 度》(国证董 办字〔2020〕74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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