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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晋控电力: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2-28  

证券代码:000767    证券简称:晋控电力   公告编号:2024 临─007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
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关于对晋能控股山西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彦、刘会成、史晓文、赵文阳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 号)、《关于对师李军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7 号)。
     《关于对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彦、刘会
成、史晓文、赵文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治理方面
     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
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
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
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
    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
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
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
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
出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下同)
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关联担保方面
    2021 年 5 月至 2023 年 3 月,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
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
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 号,下同)第七条规定。
    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
    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 2021 年、2022 年与控股股东晋
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
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
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
次年 4 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下同)第七十四条规
定。
    2.2021 年 12 月,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
限公司借入资金 3.5 亿元,至 2022 年 3 月偿还,该笔资金
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3.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
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
    刘文彦、刘会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公司
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
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
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上述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规范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并有效执行,有效控制关联担保风险,规范与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当在 2024 年 3 月 1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关于对师李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
下:
    经查,我局发现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治理方面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
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
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
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公
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下同)第
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关联担保方面
    2021 年 5 月至 2023 年 3 月,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
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
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 号,下同)第七条规定。
    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
    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 2021 年、2022 年与控股股东晋
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
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
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
次年 4 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
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四条规
定。
    2.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
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师李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
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
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要求你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 9 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
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届时一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对上述
问题的整改方案和进展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