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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2月)2024-02-2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2 月 21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

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 5 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提名委员

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

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

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

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起

生效。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