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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印股份:《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1-23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4)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

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

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

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三个专门

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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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

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

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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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条 公司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
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等资料,确保董事
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
     董事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
中小股东的沟通,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充分
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
     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
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
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公司应为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机会,敦促董事尽快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规则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在确定会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保大部分

董事能亲自出席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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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方式为专人送出、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

    若遇紧急事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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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各位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

会日期的前 2 个工作日告知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是否参加

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

的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2 个工作日通知或送达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

会人员宣布。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

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

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与会议其它

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董事会提案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

列入议程。议程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

会议的有关人士。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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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

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

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

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若董事对拟提交会议审

议的议案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专人、邮寄方式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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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9、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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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

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

兼并、对外担保等重大问题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所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

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

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

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

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

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

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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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规定应当列席董事会人员以外的列

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

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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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会议作出的决定上明确签署同意

或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及本人姓名。由于董事会决定错误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在决定上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决定上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

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权谋取私利。

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及记录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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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长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
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
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
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
佳利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
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
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
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
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
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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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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