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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印股份:《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1-23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4)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 22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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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委员担任,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规则增补新的

委员。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至本届委员会任职期限届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

计部门、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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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

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事务部负责

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准备工作,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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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内部

审计部门、证券事务部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

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当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需提醒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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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持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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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则进行及

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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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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