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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2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 年制订 2024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能力,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独立的开
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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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为
审计委员会提供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服务,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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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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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以下相关书面资料:
   (一)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要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及执行情
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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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应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审计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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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
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
作规则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
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熟悉报告编
制的内容、流程和报告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
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
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形成书面意见;并和会计师就
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
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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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
强与其沟通,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
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由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并决定改聘下一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拟改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出具建议,并对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做出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决议
时,均须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并发表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按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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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
见。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
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九届六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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