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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潍柴重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2024-04-13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现行的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潍柴重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号

         (经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       (经 2024 年【】月【】日公司 2023 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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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六条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2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董事会时生效:
     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3    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会计专业人士。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计专业人士。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责。                                 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出现前述第一款情形,公司应当在二个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月内完成补选。                               责,但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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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的情形除外。
                                                   出现前述第一款情形,公司应当在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不多于 9 名董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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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5   派发事项。
                                               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
    占用的资金。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独立董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配政策为:
                                                   ……
        ……
        (二)在满足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         (二)在满足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条
    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     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和资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6       ……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利润分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等事宜。
    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六)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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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七)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生     问题。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以及外部经       (六)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
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存公司的用途、使用计划和安排。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七)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     利润分配: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留意见;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八)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
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政策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八)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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