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2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5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 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 303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9 日、2024 年 3 月 21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39,661,7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15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02,787,7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0255%。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6,874,0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3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2,466,5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5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5,592,5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68%。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6,874,0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337%。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 2024 年度重药股份下属子公司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拟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拟发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430,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6%;反对 1,23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235,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684%;反对 1,23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1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 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重药股份下属子公司重控四川为其参股子公司宜宾润宜提供财 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430,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6%;反对 1,23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235,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684%;反对 1,23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1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9,516,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反对 14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320,9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425%;反对 14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