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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条例》2024-02-0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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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的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既可以召开现场会议,也可
以采取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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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中审议的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独
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决议签
字确认。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
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
员;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六)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
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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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
   (三)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条例进
行修订。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条例所称“以上”含
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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