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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欣新材: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4-16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3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星
   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
   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二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汀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64,200,40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2.95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4,173,12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2.92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27,2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498,108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1.9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470,821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1.89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7,2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10%。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0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7,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
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0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7,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
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0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
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7,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
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0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7,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
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0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7,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
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4,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2,2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5%;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4,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2,2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5%;反对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有关
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4,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1%;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82,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6%;反对
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15,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6%。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星洁、应冰倩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