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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积余: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4年3月)2024-03-16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14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
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
董事会可以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
授权对象行使。本制度所称行权,指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
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三条 授权管理基本原则是: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
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分类授权原则。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
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
支撑资源;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
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
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 授权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
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直接承接董事会决策授权。经
过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对象批准的决策事项,可授权董事或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
件。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
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第六条 《公司章程》中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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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及临时授权。常规授权是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以及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经理层一定限额内的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处置等经营管理的职权。

    临时授权是指除常规授权外,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就相关事项通过董事会决议等
方式授权的事项。

                                  第四章 授权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规范授权,制定授权决策方案,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标
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决策方
案根据董事会意见拟订,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按照授权决策方案,修
订完善公司内部制度,保证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第九条 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
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十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授权事项专题会议,集体
研究讨论,与议题相关的经理层成员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会议;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
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因工作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
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临时授权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
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
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在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如与授权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
象需主动回避,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
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
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三)现行授权方案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授权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
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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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履职,坚决杜绝越权行事。授
权对象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
决策失误等其他追责情形,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
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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