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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 泊 尔:关于2023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的公告2024-03-30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根据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苏

泊尔”)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激励基金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 年度公司业绩激励基金

的获授条件已经成就。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按照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计

提 22,903,379 元激励基金,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分配。现将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决策程序

    1、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

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该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

有限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9 月 28 日和 2023 年 10 月 20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2023-073)。



二、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条件及奖励对象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况说明

    (一)《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与发放

    公司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激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提。每年激励基金的提取依据经审计的对应考核年度净资产收益

率是否达标,提取上限不超过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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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所指的“净资产收益率”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均指

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

    1、公司层面各年度计提标准及方式

    根据公司的行业特征、过往业绩表现,以净资产收益率达到 22%作为激励基金提取的临界点,

各考核年度(2023 年和 2024 年)的计提比例及方式如下:

    (1)若考核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 22%,不提取激励基金。

    (2)若考核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 22%,可以提取激励基金,提取上限不超过对应考核年度

净利润的 3%。实际提取额度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由绩效考评工作组提出。

    2、所在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项下,公司需要对奖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层面的业绩进行考核,奖励对

象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为奖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获得当期激励基金的前提

条件之一,奖励对象按照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达成情况确定激励基金个人可获得的具体额度;若所在

业务单元的相关业绩未达到基础目标,则公司按照《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不予发放该奖励对象

对应额度。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项下,公司需要分年度对奖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奖励对象在

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为奖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获得当期激励基金的前提条

件之一;若奖励对象在该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下,则公司按照《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规定不予发放该奖励对象对应额度。

    在:(1)公司层面业绩达成,(2)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3)奖励对象

在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三项前提条件同时达成的情况下,奖励对象按照所

在业务单元业绩达成情况确定激励基金个人可获得的具体额度;若上述任一前提条件未达成,则公

司按照《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不予发放该奖励对象对应额度。

    4、激励基金的发放安排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提取的激励基金各发放期及各期发放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发放安排           考核年度                      发放时间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之日起满
       第一个发放期          2023年    24个月后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之日起满36个月内,公司择机发放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之日起满
       第二个发放期          2024年    36个月后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之日起满48个月内,公司择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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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关于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获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对照前述《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条件,公司 2023 年考核情况

如下:

    1、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 34.62%,可以提取激励基金,提取上限不超过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的 3%。

实际提取额度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由绩效考评工作组提出。

    2、经董事会审核,奖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

    3、经董事会审核,奖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

    4、经董事会审核,本次奖励对象未出现《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作为奖励

对象”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和本次业绩奖励对象均达成《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获

授条件,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和分配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金额及分配情况说明

    (一)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金额

    鉴于《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激励基金计提的获授条件已成就,根据《激励基金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若考核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 22%,可以提取激励基金,提取上限不超过对应考

核年度净利润的 3%。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业绩情况,公司 2023 年度实际计提激励基金 22,903,379 元,个人所得税

均由公司代扣代缴。

    (二)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奖励对象及分配的相关规定,经绩效考评工作组提出,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具体方案为

公司拟向 285 名符合获授条件的奖励对象授予业绩激励基金共计 22,903,379 元(税前)。

    (三)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发放说明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发放方案由绩效考评工作组负责组织,具体发放事宜将由董事会另行

审议决定。

四、 本次年度业绩激励基金方案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已在公司经审计的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计提,本次计提和分配不会

对公司 2023 年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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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的意见

    经查阅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3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23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的条件已经达成,奖励对象符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本次拟计提2023年度业绩激励基金22,903,379元,符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配金额考虑了奖励对象在任职岗位、任职时间、业绩贡献、绩效考核结果等多方面因素。本

次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和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实现股东、公司和经营管理团队三方利益的有效结合;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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