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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同洲: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2024-04-2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
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
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
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
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评估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刘用腾                   林 强                     张 磊




        李 麟                    官荣显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