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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3-0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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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提名委员会
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
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审查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
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
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
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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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公司外部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和
德能勤绩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
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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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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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在有关事项尚未公开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
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
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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