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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8  

大港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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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周三)下午 2:30

在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 401 号经开大厦 11 层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1106 会议

室如期召开,经全体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李维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

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84,499,24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221%。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284,225,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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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48.9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7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486,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

情况:同意 26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95.4313%;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4.56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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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4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4,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836%;反对 8,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164%;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439,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3,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8.0702%;反对 60,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1.929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4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4,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836%;反对 8,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164%;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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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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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蒋   成



                                                 李可慧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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