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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材科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3-22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
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
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六)制定、审议公司ESG工作的管理愿景、目标和策略,并定期向董事会
汇报关于ESG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背景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
本情况、相关协议、中介机构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进行
事前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和结论,将具体意见和结论随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