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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材科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3-22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
以上,公司董事长为提名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
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
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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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
会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
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
事长和公司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担任提名工作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职权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多数
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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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搜寻董事、高管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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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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