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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翔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三)审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
要时可以进行现场陈述。公司应当确保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
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
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
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审核意见
作为议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
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
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部、财
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
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改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
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能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
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