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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邦食品: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4-03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7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暨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5号)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82,741,20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7,979,974.78元,减
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25,835.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6,554,139.48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4420号)予以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开设2023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因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均由子公司运营,因此公司在下属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并由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开设账户详情如下:
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                       10365601040000733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                       12410001040032643

       截至2024年4月2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和储存情况如
下:
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3901310029000030680                         0.00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307006277013000145588               14,433.17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           10365601040000733                       0.00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           12410001040032643                       0.00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
行监督。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
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
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银河证券。
       6、公司一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银河
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