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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 力 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04-30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33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修订、
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各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为:三力士 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为:三力士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注册名称为:Sanlux Co.,Ltd.

 第 十 八 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 币 第 十 八 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 币
 729,592,840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 901,809,340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股 权 性 质 的 证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任。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九条    ... ...                   第四十九条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 事 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 ...                   第七十八条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 东 买 入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违 反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 保 护 机 构 可 以 公 开 征 集 股 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八 十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 第八十条 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股东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等参与网络投票: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
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
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
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
告。

第九十六条   ... ...                   第九十五条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第 一 百 〇 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 第 一 百 条 董 事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5 年内仍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然有效。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 政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

第 一 百 二 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第 一 百 二 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方式 式为: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方式
表决。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 邮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件、电话、视频等各种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 一 百 七 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第 一 百 七 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
公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修订、制定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具体经营需要,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相
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相关制度列表如下:

                                                                       是否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定   股东大会
                                                                         审议

    1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是

    3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是

    4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5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6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否
    8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否
    9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否
   1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11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13                                                     修订       是
                           酬考核办法》
   14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修订       是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
   15                                                     修订       否
                             管理规定》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16                                                     修订       否
                           资金制度》
   17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19                                                     修订       否
                             究制度》
   2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1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修订       否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23                                                     修订       否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4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6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7     《三力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       否
   28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9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修订       否

   30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       否
   31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修订       否
   32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修订       否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33                                                     修订       否
                               则》
   34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5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否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
   36                                                     制定       否
                                度》
    修订后的《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三力
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三
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其余上述各项制度的修订、制
定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以上修订和新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