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江苏中 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4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18,838,07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631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480,0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969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358,04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6617%。 ( 二 ) 参 与 本 次 会 议 表 决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共 71 人 , 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53,579,74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1460%。 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 2024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290,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145%; 反对 3,509,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29%;弃权 38,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031,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782%;反对 3,509,1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5494%;弃权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4 表决结果:同意 115,474,2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694%; 反对 3,325,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79%;弃权 38,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215,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18%;反对 3,325,0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2058%;弃权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日常经营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514,2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616%; 反对 4,251,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75%;弃权 7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9,255,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301%;反对 4,251,4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348%;弃权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501,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512%; 反对 3,832,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49%;弃权 503,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9,243,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072%;反对 3,832,4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1528%;弃权 50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0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3/4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