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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关于变更对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主体名称的公告2024-01-13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0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对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主体名称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主营业务是新能源
材料制造与城市矿山开采,形成了“新能源材料制造+城市矿山开采”双轨驱动
业务的产业体系,在新能源领域,公司核心产品为动力电池用三元前驱体等新能
源材料,并在印尼建设镍资源新能源原料高技术产业园。2023年9月24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印尼投资建设年产3万
吨高镍动力电池三元前驱体材料项目的议案》,为了满足欧美等海外市场的需要,
应对全球行业市场竞争的需要,实现“把红土镍矿投进去,把电池材料炼出来”
的矿产高技术应用的理想,把红土镍矿到新能源三元材料的全产业链在印尼完全
打通,由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青美”)
及全资子公司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展国际”)共同在印尼设立
印尼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青美”),福安青美持有印尼青美
99%的股权,新展国际持有印尼青美1%的股权,在印尼中苏拉威西省摩洛哇丽
(Morowali)县IMIP园区投资建设印尼第一条年产3万吨高镍动力电池三元前驱
体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总投资为109,596.09万元,利用印
尼青美邦镍资源项目自产的氢氧化镍钴锰混合物(MHP)为原料,实现“红土
镍矿—MHP原料—三元前驱体材料”的红土镍矿直接到动力电池三元材料全产
业链建设,有利于降低物流与制造成本,直接面向欧美市场,良好满足欧美等海
外市场对动力电池用高镍三元前驱体材料的需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
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在印尼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镍动力电池
三元前驱体材料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印尼青美已于2023年11月14日成立,目前,本项目正在快速建设中,计划于
2024年6月投入运行,是公司在国内产能过剩、行业内卷的严峻形势下,抢占先
机,率先将三元前驱体的核心产能出海布局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将突围美国IRA
法案与欧盟CRMA法案,直接面向欧美市场,有效提升公司核心业务的全球竞争
力。
    二、变更对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主体名称情况
    为加快建设公司海外新能源材料产能,顺利推动本项目于2024年6月投入运
行,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新能源材料产业链,更好地实施公司在新能源产业链
原料端+材料端的战略布局,依据福安青美股东自愿投资的意见,本项目的投资
主体计划变更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格林美(江苏)”)和新展国际;本项目的实施主体名称计划由“印尼青美
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格林美(雅加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格林美(雅加达)”)。本次变更后,格林美(江苏)将持有格林美(雅加
达)99%的股权,新展国际持有格林美(雅加达)1%的股权,本项目将由格林
美全资投资建设,便于以后国际化引进投资者。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对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主体名称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三、新投资主体及拟变更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新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10 日
    注册资本:61,928.571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潘骅
    注册地址: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北路 8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饲料添加剂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
料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
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荆门市格
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格林美(江苏)51.1%的股权,并且公司直接持有格林
美(江苏)48.9%的股权,因此格林美(江苏)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格林美
(江苏)的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51.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48.9%
                       合计                           100%

    (二)拟变更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实施主体原名称:PT Indonesia Qingmei Energy Materials(中文名:印尼青
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实施主体拟变更名称:PT GEM(Jakarta)New Energy Materials (中文名:
格林美(雅加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印尼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为准)
    成立时间:2023年11月14日
    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董事:唐洲
    注 册 地 址 : SOPO DEL OFFICE TOWER LT. 22 UNIT A JL.MEGA
KUNINGAN BARAT 3 LOT 10, KAWASAN MEGA KUNINGAN NO 1-6,
Desa/Kelurahan Kuningan Timur, Kec. Setiabudi, Kota Adm. Jakarta Selatan,
Provinsi DKI Jakarta,Kode Pos:12950
    主要经营范围:新能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进出口销售;高纯元素
及化学物制造;催化用材料及助剂进出口贸易。
    实施主体变更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99%
                   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实施主体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99%
                   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是为了简化股东结构,快速推进公司海外新能源材料新增产能的建
设,顺利推动本项目于2024年6月投入运行,便于以后国际化引进投资者,有利
于更好地结合公司在新能源产业链资源端的战略布局,充分利用公司印尼镍资源
项目所释放的原料成本优势,降低制造成本,有助于打造公司新能源材料业务板
块从原料端到材料端的资源整合优势,打造公司在欧美两大新能源新兴市场进军
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本次变更不会影响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受有关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在项
目具体实施进度等方面还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
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