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格林美: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24-02-02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0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奋斗
精神,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可持
续发展,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
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29元/股,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含)且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
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和《回购报告
书》(公告编号:2023-042)。
    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10.2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0.24元
/股(含),鉴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
15,000万元人民币(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24元/股的条件下,若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4,648,437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9%;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和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9,765,625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9%,
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
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回购公司股份19,219,8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7%,最高成交价为7.00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5.3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20,970,58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资金总额下限,未超过资金总额上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
价格上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6月27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75,899,376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
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43,974,844
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
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
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