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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文传媒: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1-10  

     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慈文传媒           公告编号:2024-004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传媒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 2022 年年报未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准确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
    (二)公司 2022 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606.59 万元,系分别持有灵河影视制作
(上海)有限公司 20%股权、成都泛娱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0%股权。上述两项长期股
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 2022 年末评估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披露存在瑕疵。其中,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31 万元、
债权投资 711.80 万元、合同负债 2,725.46 万元存在报表项目列示不准确的情况,其他应收
款、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付款报表附注明细披露不准确。
    (四)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一人担任总监票人,由股
东代表一人担任大会计票人,律师见证。上述参与监票、计票的人员不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慈文传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强
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
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
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
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 号)。


    特此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