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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运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06  

  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24-002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公告中若出现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5日(周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5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5
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239 号 N 区 29 栋五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元鹏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0,811,7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15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3,872,22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94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93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1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06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25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4,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3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939,5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136%。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811,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6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811,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6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811,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6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宁雪伶律师、陈佳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