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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药业:关于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进展公告2024-02-07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4-10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专利诉讼事项概述

    2021 年 10 月,VITAWORKS IP, LLC 和 VITAWORKS, LLC (以下统称“原告”)

在针对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药业”或“公司”)牛磺酸

产品客户 GLANBIA NUTRITIONALS(NA), INC 和 PRINOVA US, LLC 公司的专利侵

权诉讼案件中,向法庭提交动议要求将公司加为被告,起诉公司的牛磺酸产品侵

犯了其在美国的 9745258 号(“第 258 号专利”)、9815778 号(“第 778 号

专利”)、9926265 号(“第 265 号专利”)、10040755 号(“第 755 号专

利”)、10961183 号(“第 183 号专利”),专利主要涉及牛磺酸的制造工艺。

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由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美国特拉华联邦

地方法院民事诉讼传票及关于专利侵权的起诉状。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立即聘请美国律师事务所全力做好应诉事宜,积极

维护公司权益不受侵害。2023 年 6 月,公司收到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于 2023 年 6 月 9 日(美国时间)批准的《关于不侵犯 10040755 号和 10961183

号美国专利的规定和裁定》文件,该文件作出公司用于制造牛磺酸的工艺没有侵

犯针对 10040755 号和 10961183 号专利所提出的指控等 7 项裁定。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 2022 年 1 月 22 日及

2023 年 6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1-57)、《关于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2-05)、《关于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4)。

    二、专利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批准的最终判决书,公司胜诉。

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原被告双方规定并特此同意作出本最终判决,即永安药业的被控工艺和

产品未直接或间接侵犯 9745258 号、9815778 号以及 9926265 号美国专利的任何

权利要求。根据法院的惩罚裁决(卷宗编号第 299 号及第 308 号),原告不能根

据《美国法典》第 35 卷第 295 条寻求侵权推定。原告得出结论,根据目前的在

案记录和法院的惩罚,原告无法证明任何被告直接或间接侵犯了 9745258 号、

9815778 号以及 9926265 号美国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因此,原告同意法院作出

有利于被告的不侵权判决。

    2、根据上述情况,针对现行修正起诉状中提出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项诉讼

请求,判决原告败诉,被告胜诉,被告对于上述诉讼请求不构成侵权。

    3、根据 2023 年 6 月 9 日批准的《关于不侵犯 10040755 号和 10961183 号美

国专利的规定和裁定》(简称“《6 月 9 日裁定》”),作出进一步判决,即,

针对上述现行修正起诉状中提出的第四和第五项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败诉,被告

胜诉。

    4、双方规定并同意,就既判力、间接禁止反言、争点排除、指控排除和

Kessler 原则而言,本判决构成就实体问题判决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最终判决。

    5、本判决不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本最终判决和/或本法院在本最终判决之

前发布的任何裁定(包括但不限于《6 月 9 日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也不影

响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卷第 285 条等规定要求支付本案律师

费和诉讼费用的能力。

    6、本判决不影响被告在今后的任何诉讼中通过抗辩或其他方式对上述案件

中主张的任何专利的有效性、侵权性和/或可执行性问题提出质疑。

    7、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天内,原告应向永安药业支付 200,000 美元或缴纳

200,000 美元的适当保证金,以支付法院在 2023 年 8 月 2 日的惩罚裁决(卷宗
编号第 299 号及第 308 号)中裁定的律师费。原被告同意,原告将支付永安药业

200,000 美元,作为与法院惩罚裁决有关的折衷金额,以避免向法院就适当赔偿

金额提出动议而使法院承受诉累。

    8、本法院保留执行或监督本判决履行情况的管辖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牛磺酸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将产生积极作用,暂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坚持自主创新,加

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高牛磺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规定最终判决》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