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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创控股: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03-22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还应安排独立董事进
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至少应安排一次全体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
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
公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