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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省广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3-28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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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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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先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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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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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

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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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七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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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将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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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履职事

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

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

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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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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