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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广田: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4-04-27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或“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
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企业。所属企
业包括二级、三级及以下企业,含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独立核算的项目部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部
门和人员对集团总部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
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集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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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
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
洁、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集团风控中心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作为独立的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日常工作由集团董事长分管。因
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可以委托一名集团领导协管内部审
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领导下,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独
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七条 集团党委、董事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集团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等。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
科)学历,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
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
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
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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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提名、考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
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意见。为防范关键岗位
人员的廉政风险,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
应当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第九条 集团总部对各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
统领和管控。集团总部负责统领直属企业审计计划、人员
调配和成果共享等,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业务板块集中
审计、抽调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集团审计部门可以抽调总部及所属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业务,根据需要可分别采取内部审计、委托
中介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参与社会
审计机构的选聘,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条 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与管理,实行直属企
业审计部门向集团总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对各直属企业每三年内至少专项审计
一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提高所属企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推进审计与风控、内控深度融合,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推进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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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通道,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
续教育,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加
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
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
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企业主要
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适当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审计
部门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
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
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作为内审主管部门,审计部依法履行以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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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职责:

    (一)开展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二)开展所属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审计;

    (三)开展所属企业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审计;

    (四)开展所属企业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含境外投
资)审计;

    (五)开展所属企业经营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集团
领导兼任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所属
企业主要负责人提拔到集团领导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按
照上级单位的要求实施;

    (六)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按照上级单位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市国资委、上级单位以及
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工作;

    (九)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部依法履行以下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集团及所属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
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或修改企业战略规划、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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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
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四)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行为,经主
要负责人批准,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集团领导批准,
可予以暂时封存;

    (七)在集团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
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企业和个人,可以向集团提出表彰建议;

    (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
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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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第二十条 根据年初制订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单
位通知要求或集团工作安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展内部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指定审
计组长、主审及小组人员,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审
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 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经营管理审计、各类专
项审计等)根据年初制订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上级单
位和集团安排等,进行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
集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集团
安排,集团行政人力中心开出“审计委托书”进行审计立
项。

    审计立项书内容包括审计类型、审计期间、被审计单
位、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人员等。审计工作方案包
括:被审计企业或项目名称,审计的范围、内容、目的、
依据、方式、实施步骤和计划工作时间,审计组长、主审
与审计人员名单、日期等。

    2.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企
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被审计企业名称、审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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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长及主审人员名单;对被审计
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清单。需要被审
计企业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
求和期限。

    3. 被审计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
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
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做好接受审计的
各项准备。

    (二)实施阶段

    1. 审计人员应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审计人员收集证据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
的客观性;对收集到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
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
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2. 通过询问、分析程序、观察和检查等风险评估程序,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判断被审计企业是否存在财务
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3.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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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 项目主审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复核,
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
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集团领导请示汇报。

   (三)报告阶段

    1. 项目主审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
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并经审计组长复核。

    2. 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项目主审
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企业征
求意见。

    3. 被审计企业自收到审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
部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
无异议。被审计企业意见作为审计资料归档,不得遗弃、
增删或者修改。

    4. 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进一步
调查核实,异议理由充分并可查实的,由项目主审提出修
改建议,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修改审计报告。

    如被审计企业有较大异议,但审计部根据核实的情况
决定不对审计报告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将异议未予采纳
的理由及时向被审计企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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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风控中心建立审计复核制度,加强对审计事项的内
部监控,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复核人对审计报告中下列事
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所收集的证明材料
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和具有约束的决定、规定等是否正确;审
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
否符合规定。

    6. 风控中心将已征求意见并审核修改的审计报告、被
审计企业反馈意见报集团领导审阅后,形成审计报告定稿。
审计报告定稿和被审计企业反馈意见,应当经集团总部相
关职能部门、集团领导审批。

    7.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用词恰当、表
达准确、观点鲜明、格式规范。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
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2)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
和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实施;

    (3)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审计事项作出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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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
处罚意见;

    (5)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善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6)整改时间及跟踪检查:限定日期要求被审计企业
按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确定跟踪复查时间。

    8. 审计部将审阅后的审计报告正式稿,向被审计企
业签发,同时将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跟踪回访,督
促被审计企业对照审计报告进行整改。

    (四)审计档案
    1. 审计部对已完成的内部审计事项,按照集团档案管
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终结后,主审人员对审计项目
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
审计部负责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2. 审计档案包括:审计立项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
通知书、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审计证
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集团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
告的指示、批复意见及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申诉、
函件等文件资料。
    3.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立一
卷或几卷,不得将几个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卷,跨
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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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案卷
排列方法应保持统一。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
擅自提供审计档案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
由集团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公司档
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参与“六位一体”监督体系建
设,与纪检监察、监事会、内控、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
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联动、
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纳入被审计企业及经营责任人
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其
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促进审计部门加
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公众的监督约束作用,审计结果
将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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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
送审计部。
    被审计企业应当落实“制度未完善的不放过、资金未
追回的不放过、责任未落实的不放过”的整改要求,对审
计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及时整改,保证整改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将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线索、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集团纪委。
    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
审计人员,及时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
计建议,审计部将对被审计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
计企业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党
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根据集团有关奖惩管理规定,综
合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等因素,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的,移交集团纪委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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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员工奖惩规定》,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等因
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交集团纪委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有权直接向上级单位报告,集团党委、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风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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