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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桥起重: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4-13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
会”或“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运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董事会的决策支持机构,主
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根据
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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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公司应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里公布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 料,向委
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运
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运营项
目的意向书、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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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提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通过的提案及
相关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特别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
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
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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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 员董事可
受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战略委员会委员每 人享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 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公司监事应当对战略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战略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本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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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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