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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桥起重: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4-13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

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

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
点的基础上,充分分析研判目前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自身经

营模式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平衡股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后对股东

回报做出的规划性安排。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在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
境,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交流平台、电

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调研等方式),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方式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方式,其中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分配形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保证公司能
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当公司存在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情形,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方案。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

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2.股票股利的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围内,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单独或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

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

       公司在符合分红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当期的盈利规模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

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七)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报告期

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

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

平较低原因的说明、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
议和表决情况。

    五、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

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回报规

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

直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和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的资金占用费用。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