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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时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11  

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 24 - 001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 1560 号公司
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翌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 218,055,33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74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217,394,0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74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6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67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8,047,3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8,047,3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7,552,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5%;
反对 5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7,552,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5%;
反对 5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仞樑、吴江帆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