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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02月)2024-02-2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经董
事会表决,全体董事一半以上同意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专门负责提
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
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